此前,國務院于2013年頒布了行業框架性規范法規《征信業管理條例》,但針對個人征信平臺業務的實施細則一直未出臺。根據北京商報記者拿到的《草稿》內容,《草案》對征信機構的信息采集、整理、保存、加工、對外提供、征信產品、異議和投訴以及信息安全等征信業務的各個環節做出了規范。
信息采集作為征信業務的重頭戲,《草案》在個人信息的采集方面更加注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?!恫莅浮诽岬?,征信機構采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,并明確告知信息主體采集信息的目的、信息來源和信息范圍,以及不同意采集信息可能產生的影響等事項。
另外,對于財產性個人信息的采集進行了限制, 《草案》提出,征信機構采集《征信業管理條例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個人財產性信息,應當在個人征信系統中做出標識,與其他個人信息相區分。